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以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鉴定为五级以上的,只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2、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人保局日前出台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因此,《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此类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r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r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参保率低。如目前贵阳市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为17%、9%、14%和20%,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而在参保者中保险关系中断和退保者又占很大比例。2.保障项目残缺不全。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主观:工伤认定有争议的,有以下解决方式: 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保”功能是脆弱的,它既不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转换经营机制,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
4、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其中主观过错的解释是,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范围内,或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发生的,但是与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 工伤事故应当是突发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范围内,或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发生的,但是与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工伤事故应当是突发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本文由admin发布,不代表平安保险-养老保险-意外险-团体险-尼诺平安保险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gsbx/15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