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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结束-新的工伤保险法

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结束-新的工伤保险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结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结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地包工包料工伤问题
  2. 2010年12月30日下班受伤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旧的
  3.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4.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1、工地包工包料工伤问题

法律主观:包工不包料工伤,一般是由雇主负责。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如果是工程全价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钱发给承包方完全负责,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出了这种工伤事故,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包工头负完全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应由包工头负责,如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雇佣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 申请伤残鉴定 ,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分析:包工包料没主体资格,出了工伤,雇主和包工头一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10年12月30日下班受伤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旧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确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这个应该是由公司来承担的,你使用多少,都可以向公司进行报销的。若是工伤赔偿的话,按照2010年进行。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都可以按照新条例执行。何况你是2010年认定的工伤,今年鉴定的工伤伤残级别, 应该执行新条例计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实施,你工伤认定时间为2010年9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到三十七条自己看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月工资来赔偿。

3、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亮点3: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缩短作出工伤认定时限。

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还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加强,同时还完善了工伤保险的评估体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公平。

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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