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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原因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原因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中“先行支付”的好处与不足?
  2. “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3.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为何难落实
  4.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分析
  5.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探析

1、工伤保险中“先行支付”的好处与不足?

法律分析:先行支付会对使用基金规模造成不可预知的影响。社保机构对未参保企业既无法管理,也无法掌控,只能被动地支付待遇,这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

工伤保险中的先行支付的规定,对受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治疗,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工伤保险的认定,是有个时间过程中,而发生工伤后的抢救和治疗,是不能等的。先行支付有利于用于伤者的及时抢救治疗。

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工伤权益,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制的进步。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主观: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 社会保险法 》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

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为何难落实

假设一下,我们把这笔资金支付出去,即使我们向法院申请向袁群彦的用工单位强行执行资金偿还也是徒劳,因为这个企业已是零财产,无法执行,这意味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有去无回,就会形成一个死账。

调查发现,先行支付制度可能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是导致人社部门拒绝接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一个考虑。

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工伤人员救急救难,而今,先行支付已不仅仅支付工伤医疗费,倘若用人单位没参保的,按照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变成了社会慈善基金。

4、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分析

法律主观: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分析:先行支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向职工支付应由社保承担部份。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探析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的缴费管理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缴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不足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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