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第十二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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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十级第十二条
工伤鉴定原则十级第12条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工伤十级。
工伤鉴定原则十级第12条之规定: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工伤十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十二条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工伤鉴定原则十级第12条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工伤十级。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一)医疗费用;(二)工伤津贴;(三)伤残津贴;(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不需要自己缴纳保险费。报告工伤事故 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第十二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第十二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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