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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是什么

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理解
  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吗
  3.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如何解释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理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是公务员不能认定工伤,关于公务员认定工伤的问题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如果单位不肯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获得赔偿。但受伤职工应保存医疗及其他费用的相关凭证,作为索赔的证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吗

法律主观:员工工伤鉴定之后单位和员工对鉴定结果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以再次鉴定的结果为准。

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不同于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审鉴定主要是指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首次鉴定时提出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如何解释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法第26条释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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