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9项规定(工伤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项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9项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主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自行证明员工的伤害不是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都认为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受伤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 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自行证明员工的伤害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项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项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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