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全文(《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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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职工在生育前,其所在企业已经按照社保局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连续缴纳12个月的生育保险。
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6月20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于1日起实行。
2、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解读
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海南新增生育津贴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待遇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
在海南领了产假工资就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了,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助,类似于产假工资。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海南生育保险不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需要按照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山东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山东省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是我国为计划生育有效实施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维护人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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