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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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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2.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3. 失业保险条例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农转非和失业保险没有关系,并不等于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必须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颁布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四川省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暂时度过经济困难时期。对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将停止发放。

四川省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湖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最早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经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此之前,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一直按照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标准执行。

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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