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特别有,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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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自己的车被火烧了,应当由自燃车的车主负责赔偿损失。发动机燃油管路老化以及更换油管等零件不当,造成燃油渗漏。遇到电线短路、电器老化产生明火时,易引燃汽油,发生火灾。
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人保车损险包括七个大方面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发动机涉水险、玻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险还有不计免赔险。
2、汽车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有的特征如下: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特征:不确定性,由于机动车辆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在陆上行驶,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难以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汽车保险的特征之二是扩大可保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允许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人都要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的特征之三是无赔款优待。
给付性合同。属于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有射幸性合同,双务性合同,诚信性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的车辆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哪些条款
汽车保险条款如下: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他特别协议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条款的分类: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保险、一般条款、附加险和解释四个部分。
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车险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如下:车主扩大损失的部分;车主擅自修车;物件丢失;等等。根据《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商业车险内容条款有: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车险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如下∶车主扩大损失的部分;车主擅自修车;物件丢失;等等。《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4、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有哪些
一)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即特别约定条款,是与合同的基本条款相对而言的。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内容;特别条款是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由当事人约定的承认履行特定义务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双方均同意约定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在部分意外险产品中,一般的责任除外都是像战争、自然灾害、暴乱等比较极端的事件。而特别约定上可能会有其它说明。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
您好!车损险的条款一般包括保障责任、免除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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