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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进工地欢迎词,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方案

工伤保险进工地欢迎词,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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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工地工伤保险的问题
  2. 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3. 建筑工地工人保险通知
  4.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

1、关于工地工伤保险的问题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残疾、伤残、死亡、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均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工地的建工险只是为了保障工人在工地上的意外伤害,而不是为了保障工伤。因此,总承包商认为工地的建工险无法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建工险只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保障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工伤情况。

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延长施工期限的,缴费单位必须提前30天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延期申请表》向保险关系股申报备案,申请工伤保险延期。但每次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3、建筑工地工人保险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

通常工地上也是要求缴纳无线的,一金可以不缴纳;如果是正式员工,肯定会给缴纳五险一金,所以也要看员工的性质。如果公司上请的是临时工,那不缴纳五险一金的概率会大一些。

写明要求和联系方式。如为落实法律法规与政府文件要求,现公司决定员工购买社保才能上岗,任何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脱,若是在其他单位或是个人巳购买社保,必须向公司提供参保发票,以方便公司为其他员工及时办理社保,特此通知。

4、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

由单位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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