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维权案例(保险公司理赔纠纷)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纠纷维权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理赔纠纷维权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不如实告知两年合同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会赔吗
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吗?基本案情投保经过:2016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及相关附加险,其中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即使合同已期满两年,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不能赔的,依然可以拒赔。如果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就算熬到两年后出险,但保司进行理赔调查时一旦发现未如实告知,可不会轻易理赔。
您好!首先,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拒赔的。其次,保险都是保障责任范围内的,若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发病情形,一般也是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前,10月1日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适用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启示:车祸猛于虎,生死稍纵即逝。保险未雨绸缪,为你和你的家人撑起一把安全的“保护伞”。中国人寿总经理推荐了3334万的产品,有亲情,有爱情,有保险!案例二:滕州客户X老师,48岁。
万元的重疾险保额太低 在广东这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其保额是远远不够的,一般来说,重疾险保额是10万元起步,因为10万元在重大疾病面前实在不是一个大数字,很大程度上不够治疗费的。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
免责条款有“瑕疵”中人寿被判赔偿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
中国人寿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积极开展理赔服务,迅速向客户家属支付保险金共计6758万元。启发保险是抵御风险的屏障。当风险来临时,保险可以为亲人搭建避风港,守护他们度过泥淖,渡过难关。
3、常见保险拒赔案例
真实案例 2018年9月15日,46岁的刘女士在同事的介绍下,在当地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一年保费5000,重疾保额25万。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其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了“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以下三种交通事故案例,保险公司可要求拒赔:案例一:借车给无驾驶执照的人瞿先生打来电话时正值“十一”黄金周,他在电话那头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10月1日,瞿先生的同学吕先生打来电话向其借车准备自驾车出游。
其次,若是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协议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这个案件需要探讨的就是娄女士的死亡是否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这些意外事故的条件。
4、保险案例:已获侵权赔偿可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年10月16日20时许,汤某搭乘他人摩托车,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致汤某左踝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1.2万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汤某医疗费已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人身侵权中,侵权人赔偿后如果未完全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张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赔偿了,如果人寿保险公司还赔,张某就获得了双倍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只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两者中选择其一进行索赔,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赔偿后就排斥另一种赔偿方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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