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文档(保险理赔案例分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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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
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在上面的案例中,法院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启示:车祸猛于虎,生死稍纵即逝。保险未雨绸缪,为你和你的家人撑起一把安全的“保护伞”。中国人寿总经理推荐了3334万的产品,有亲情,有爱情,有保险!案例二:滕州客户X老师,48岁。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
免责条款有“瑕疵”中人寿被判赔偿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
中国人寿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积极开展理赔服务,迅速向客户家属支付保险金共计6758万元。启发保险是抵御风险的屏障。当风险来临时,保险可以为亲人搭建避风港,守护他们度过泥淖,渡过难关。
案例一(赔付金额1581万元):客户C,公司经理,经济条件良好,保险意识强。2015年至2020年,C先生先后投保了中国人寿鑫怡宝年金保险、中国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中国人寿鑫福临男士年金保险等多份保险。
3、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举证责任
年9月30日,时年37岁的江西某制药厂女职工雷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支付首期保险费18840元,保险公司营销部于1998年10月1日向雷某出具了保险单。
薛城客户C先生,51岁,2007年至2015年先后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要解决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曾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该明了保险赔偿中的举证责任,确定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案例一。L老师,48岁,于1998年9月30日和2000年1月29日在我公司投保了99鸿福人寿(97版)和康宁人寿。2019年2月6日,L老师因脑出血在周口市郸城人民医院去世。得知事故后,中国人寿主动开展理赔服务。
自己明明患了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钱某于 2003 年 10 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4 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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