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请求权竞合(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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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意外险可获第三者跟保险公司的双重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是可以申请同时报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还是会有一定冲突,采用的是损失填补和补充报销原则,也就是说医疗费用不能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中反复获得赔偿的。
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额累积赔付总额不能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此外,重疾险的赔偿额度也可以累积,如果某人同时在两家购买了重疾险,在发生重疾医疗事故后,就可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双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比如某投保人A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保额的意外险,如果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且符合意外的理赔条件,便可以获得两家保险公司总计100万的保险金赔付。但是这却并不代表可以无上限理赔和购置。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概述...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基本适用。个别不适用的,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这些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失效。个别不适用的条款,都在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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